在笔者以往协助央企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企业还常问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合规部门如何设置,合规职能如何划分,这也是构建合规体系最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不同于征求意见稿,《指引》去掉了有关央企党委(党组)在合规管理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的规定,并明确加入了要求各央企设立合规委员会的规定(第八条)。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设置专业的合规机构并赋予它较高的级别,有利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充分体现了合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指引》还提出,由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 根据《指引》第四条提出的客观独立原则,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这是对合规管理职能独立性的有力保障。
《指引》还删除了有关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的规定,仅要求上述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给企业留下了一些自由裁量与协调的空间。
在合规体系架构方面,可以参考《2016-2017中国合规及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第三章“企业建立合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