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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丨如何从公司“烂摊子”中安全“脱身”?—— 新《公司法》下董事和监事的辞任路径、风险与对策

君合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 2025-03-20 15:46

正文


作者:胡楠 郑宇 张晓彬 侍映如


新《公司法》 1 在诸多方面进行了革新,其中显著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从公司创立之初,到日常经营,再到最终的清算注销阶段,董监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风险如同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贯穿高悬。在新《公司法》施行的背景下,董监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范围和程度都大辐增长。稍有疏忽,便可能卷入法律纠纷,承担起巨额赔偿责任,从而可能给个人财产和职业生涯带来沉重打击。

此外,2024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更是在刑事责任层面给董监高群体带来了深远影响。此次修订首次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这三项犯罪的适用主体进行了大幅扩展。从以往仅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和特定工作人员,延伸至囊括了监事以及除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如此,适用范围还拓展到了其他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和相关工作人员。这意味着,一旦董监高严重违背其对公司应尽的忠实义务,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将被纳入刑法的严格管辖范畴。

反观市场实际情况,挂名董监高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人员因各种缘由,在公司中仅挂名担任董监高职位,但并未真正了解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或监督,导致其对公司或股东的不规范管理或经营活动可能对自己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状况一无所知。同时,现实中存在大量休眠企业,这些休眠企业往往经营停滞、债务无数、问题丛生,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身处其中的董监高,虽然早已与公司失去实际的联系,却依然可能因公司潜在的法律问题,背负上难以估量、甚至可能令其个人难以承受的潜在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情况,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为避免或降低个人法律风险,可以预见,将会迎来挂名董监高或休眠企业董监高的辞任高潮。本文聚焦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向公司提出辞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篇幅限制,本文未讨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辞任问题),其中涉及辞任路径、程序、辞任可能面临的限制和风险等方面的法律和案例分析,同时提出我们就董事或监事辞任步骤的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本文的重点内容总结如下,方便读者阅读和了解: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辞任路径和程序


  • 董事、监事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生效。

  • 如果公司收到辞任函后未办理董事或监事的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催促公司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

  • 若公司仍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考虑要求相关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要求公司尽快办理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决议。

  • 若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公司对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2、董事、监事辞任可能面临的限制或风险


  • 董事、监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提出辞任的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董事或监事辞任后,相关股东可能存在根据股东协议或章程提名新任候选人的义务,从而导致相关股东难以做到其派遣到公司参与决策或监督人员的全身而退,或是面临违反股东协议或章程的责任风险。

  • 董事辞任后仍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风险。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辞任可行性分析


  •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公司是否可以变更董事或监事,涤除请求的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 董事的涤除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 监事的涤除请求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4、关于董事和监事辞任步骤的建议


  • 梳理在职期间的各项义务,董事及时履行相应的催缴出资义务和清算义务,完成该等义务后再提出辞任。

  • 按照上述第1点所述的路径和程序进行辞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辞任路径和程序


(一)董事、监事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生效


1、董事辞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据此,公司的董事可以主动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辞任。

实践中,董事向公司通知辞任的具体方式不同。根据相关案例,以下为几种法院在审理涉及董事辞任纠纷中所认可的董事向公司提出辞任的有效通知方式:


编号

案号

法院认定的辞任方式

案例1

(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

法院认为,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 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 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2020)沪0112民初45447号

辞任董事委托律师向 公司发送律师函的形式 向公司作出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公司于次日收到律师函并向辞任董事回函。

案例3

(2021)黑0691民初4906号

董事通过 向企业电子邮箱发送《董事辞职申请书》 ,并于2021年10月27在“黑龙江日报”第2、3版中缝位置发布了董事辞职公告,明确提出辞去大庆佳昌公司董事职务。


综上,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董事辞任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进行通知,具体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书面函乃至律师函等形式。

2、监事辞任

《公司法》未明确监事辞任的方式和生效时间。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之规定,以及从涉及监事辞任纠纷的案例看,监事应可以与董事一样,单方面主动向公司提出辞任。


编号

案号

法院认定的辞任方式

案例4

(2024)沪0106民初18038号

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关系


监事辞任的方式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如有),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的规定的,可参照董事辞任同样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二)如果公司收到辞任函后未办理董事或监事的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催促公司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因此,董事、监事可以督促公司就其辞任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收到辞任函件后未及时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相关董事或监事可通过发函的形式催促公司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

在因董事、监事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若没有新的董事、监事产生,除非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涤除董事或监事身份,则公司需一并修改章程、缩减原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才能完成变更(去掉辞任董事、监事)登记。可见,董事、监事辞任后,若想去掉工商登记信息,需要公司乃至股东、其他董事的配合,否则,辞任后的董事、监事仍继续“挂名”,难免“招惹”到诉讼风险(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三)若公司仍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考虑要求相关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要求公司尽快办理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决议


根据我们的案例研究,实践中存在法院认为董事、监事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前不符合提起变更之诉的条件,从而驳回董事、监事涤除身份的诉请。例如如下案例:


编号

案号

裁判观点

案例5

(2022)沪02民终698号

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更换需经公司决议或决定,故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只有在公司内部程序的进行无现实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司法干预才具备合理理由 。如若当事人召集了针对改选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股东会会议,但该会议因非当事人自身原因而无法开启亦或是开启后并未进行改选,当事人方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就此,为减少提起变更之诉不被法院所支持的风险,我们建议相关董事、监事的辞任变更登记事宜应首先穷尽在公司的内部救济。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就此,在公司收到相关董事或监事辞任函后,且在相关董事和监事书面催促办理变更登记后仍然未办理的,则提出辞任的董事可以请求相关股东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要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责成公司办理辞任董事和监事的变更登记。


(四)若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公司对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在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变更的情况下,不管是新《公司法》施行之前还是施行后、不管是董事还是监事, 均存在法院判决支持涤除的相关案例 。就所用时间而言,实践中因不同法院存在差异,我们根据判决书中的记载、总结了该等判决中相关董事监事提起诉讼至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如下 :


编号

案号

裁判观点

所用时间

案例6

未知

(载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众号,《新<公司法>首案支持辞任董事涤除登记》)

福建鼓楼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董事)的诉讼请求。但特别指出,因王某辞任后,丙公司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王某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未知

前述案例2

(2020)沪0112民初45447号、(2021)沪0112执6371号

判决被告上海奥力士进口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原告金慧明作为被告上海奥力士进口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董事的登记事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慧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2020年12月8日立案

-2021年3月3日判决

-2021年11月5日终结执行

前述案例3

(2021)黑0691民初4906号、(2022)黑0691执730号

被告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刘华作为被告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董事的登记事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22年5月11日,刘华出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了义务为由,请求撤回执行。

-2021年10月20日立案

-2021年11月10日判决

-2022年5月16日终结执行


在相关董事或监事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执行变更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向相关市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相关市监局有义务配合执行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在公司登记机关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协助执行时,有的登记机关认为公司不能没有新的董事或监事的情况下只对辞任的董事/监事进行除名登记,因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该问题的核心是法院判决涤除是否影响行政机关管理权的行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办理指引之五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该院认为:“ 登记机关应该协助涤除登记,公司没有登记法定代表人或监事,系公司违反登记法规,登记机关可依规予以处理,实质上不涉及公司登记机关行使管理权,亦不影响其管理权实现。因此,行政机关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据了解,在北京地区,登记机关在协助执行法院此类判决时并无障碍。






董事、监事辞任可能面临的限制或风险


董事、监事的辞任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辞任后也非高枕无忧,仍可能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 2

(一)董事、监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提出辞任的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第七十七条规定:“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因此,在董事、监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依据《公司法》,原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此外,尽管《公司法》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一名董事、一名监事(或不设监事)的可能性,但上述董事、监事的安排均应满足《公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且将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调整为只设置一名董事或一名监事,必然需要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同意上述变更的决议。对于处于多年无人管理情况下的休眠公司而言,上述公司章程的修改可能难以实现。

(二)董事或监事辞任后,相关股东可能存在根据股东协议或章程提名新任候选人的义务,从而导致相关股东难以做到其派遣到公司参与决策或监督人员的全身而退,或是面临违反股东协议或章程的责任风险


实践中,一些股东在投资公司时,为了确保其对相应董事或监事提名权的绝对控制,可能会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其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如果辞任或被股东会解除职务,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只能由该股东提名给股东会进行选举。

该等约定旨在强化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参与和监督的影响力,但当公司成为休眠公司或者面临其他重大问题,使得相关股东为考虑其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减少任职风险而希望与其有关的董事或监事辞任时,这样的约定却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导致相关股东面临现有董事或监事辞任后还需提名接替的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难题。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监事的变更应当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例如,若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出现股东所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的情况下,股东有义务提名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因股东未及时提名候选人,导致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无法根据公司章程作出某些决策(例如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决议),可能导致股东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我们尚未见到与上述情形完全一致的案例,但是否存在上述责任风险,需要结合公司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的具体约定进一步判断。总体而言,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公司的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股东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董事/监事辞任后,若股东没有委派或提名新任候选人,可能导致股东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辞任后仍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风险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在任职期间所负有的多项法定义务。如果相关董事为了避免问题公司可能给自己造成的风险,成功辞任并办理了董事辞任的变更登记,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如果相关董事在履职期间存在违反相关义务的情况,即便是辞任后,也有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1、董事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及赔偿责任

董事应核查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若有,则董事应书面要求公司向应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否则,该等董事在辞任后也可能被认定在任职期间对有关股东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而负有责任,从而需要承担董事应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案例的角度,根据我们检索到的下述最高法案例,尽管董事辞任,仍需就其10多年前担任董事时期怠于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而对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见下: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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