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学术成果中,1956年发表于《华东政法学报》第2期上的“在法学研究中贯彻‘百家争鸣’的精神”一文,尤为重要。徐盼秋在此文中,首先指出:虽然,法律科学和其他科学有所区别,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保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作用,规定人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必须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不准做,是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但是,法律科学的这种特点,并不等于在法律科学研究中,就不能或不需要贯彻‘百家争鸣’的精神了,恰恰相反,遵守法律与在法律科学研究中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并 不矛盾。
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是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我们遵守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而“百家争鸣”,就是为了繁荣学术、昌明科学,使学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主张在法律科学研究上‘百家争鸣’,并不是说可以允许否定国家的现行法律,可以不遵守法律。反之,我们说任何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也并不是说,在法律科学研究上不能‘百家争鸣’。”
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制还是不完备的。为了使它完备起来,我们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劳动,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并使之提高到法律科学的高度,用来指导国家的立法活动或者提供立法机关参考。因此,在法学上充分研究,贯彻“百家争鸣”,使我们的法律科学在一定时期之内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是完全必要的。有人问:如果作为一个科学家,他一方面遵守法律,一方面对一些法学的指导原理表示不同的见解,甚至提出反对的意见,是不是允许呢?我们认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立法指导原理提出探讨是完全可以的。因为经过争论,真理会显得更加明显。
此外,在法学研究上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的重要性,还在于国家的法律是比较稳定的,不可能经常修改。但是社会生活却是发展很快的,有时候简直就是一日千里。这样,法律的有些内容,常常有可能落在社会生活的后面而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这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任务,也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立法机关参考,以便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使法律更能反映实际,符合发展着的人民利益。
徐盼秋最后指出:在法学研究中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必须解放思想,不要设置研究的禁区,不仅要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也要研究历史上的法制建设的经验,吸收其中优秀的养料,即使是被我们宣告废除了的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里面的一些内容也是可以进行学术研究,总结和整理,吸收有益的成分。其次必须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所区分,即在国家生活中、党的活动中,我们必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在学术研究中,却不能这样。因为在学术问题上,通常在许多场合,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如果片面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会抹杀少数人的正确的意见,使科学研究停止不前。再次,在法学研究中,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时,必须倡导良好的学风,鼓励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宽容的学术氛围。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徐盼秋进一步焕发了学术研究的青春,他以解放思想为指针,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学术观点和建设性理论框架,在全国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在《法学》1981年的复刊号上,徐盼秋发表了一篇长文:“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性”。在文中,作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层一层地分析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客观规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