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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 | 永远的老校长:纪念徐盼秋教授百年诞辰

雅理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11-26 08: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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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徐盼秋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代法学教育家、法学理论家,也是华东政法大学1979年复校后第一任校长。今年是徐盼秋老校长百年诞辰,何勤华教授授权雅理读书推送本文以志纪念。本文原载江平主编:《20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法学卷),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本文写作时较多参考了华东政法大学档案馆中关于徐盼秋的文献,作者对帮助复印这些文献的邱珍女士表示衷心感谢。为方便阅读,本文编辑时删除了原文脚注,特此说明。若您阅读后有所收获,欢迎关注并分享“雅理读书”(yalipub)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1999-2015)。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院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徐盼秋

徐盼秋(1916-2001),浙江定海县人。


徐盼秋(1916-2001),浙江定海县人。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历任新四军苏中保安处情报站主任、苏中联抗特委社会部长、上海监狱看守长、山东军区保卫部科长、青州市公安局长、华东警官学校教育长等职。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上海警务学校和华东公安干部学校教育长、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会长、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徐盼秋是新中国第一代法学教育家、法学理论家,不仅为新中国初期的法治建设、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也在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等研究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他长期主讲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等课程,为法理学的课程建设提供了基础;他推出的“什么是宪法”、“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等作品,也为宪法学、法理学研究之后的发展做出了努力。

一、简历

徐盼秋,曾用名徐启义、徐律,1916年12月出生于上海,原籍浙江省定海县(今舟山市)。1935年参加救亡运动,组织读书会,出版抗日救亡刊物等活动。193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担任中共上海市地下党洋行华员联谊会常委书记。


1941年后,历任新四军苏中保安处情报站主任、苏中联抗特委社会部长等职。之后奉命打入伪上海监狱,任看守长。解放战争时期曾任华东情报总局主任,山东军区保卫部副科长、科长,山东滨海行署公安局副局长兼日照海上公安局长,青州市公安局长,华东警官学校副教育长、教育长等职。


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上海警务学校和华东公安干部学校教育长、华东政法学院教务长等职。1979年华东政法学院复校后,徐盼秋担任华东政法学院院长(1979—1984),同时兼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会长、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等。2001年5月去世。

二、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业绩

徐盼秋长期从事政法教育工作。还在解放区时期,他就开始主讲“国家与革命”、“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以及“党的建设”等课程,并编写油印了讲义。新中国建立以后,徐盼秋在公安、卫生、交通等系统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与法的理论”、“矛盾论”、“实践论”等课程。徐盼秋在讲课中,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内容生动、效果良好,在培养政法干部、提高师资队伍水平上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家,徐盼秋深刻认识到新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靠的是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就靠法律教育。而这种法律教育,不能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学生树立一种法的意识、法的理念和法的职业道德。徐盼秋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学生了解法的历史,了解中国的历史和中国法治建设的艰难历程。


1979年,华东政法学院重新恢复招生。在激动人心的开学典礼上,徐盼秋深情地说:从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提出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四人帮’里一个霸占政法部门的亲信公开提出来,政法学院是修正主义的大染缸,培养不出什么人才。他和一个所谓理论权威勾结在一起,下令,并同上海的‘四人帮’的亲信结合起来,把我们的学校同上海的公、检、法单位一起彻底砸烂。从这个时候开始,我们大批教师没有办法继续他们的专业,……受到了很深的迫害。不得不,也不可能进行他们的法律专业,转业了。许多老师没有办法,把书都卖掉了。”

1979年开学典礼


徐盼秋认为:因此,我们一定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因为民主反映了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如果不充分发扬民主,而且使民主制度化,如果不加强法制,用法制来保护经济建设,那么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不可能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强国。……历史上,不论是中国、外国,所有的统治阶级都知道、都懂得要运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利,来保护他们的社会秩序。古今中外没有例外。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法制。正象列宁讲的,要用法律来指明道路。”徐盼秋强调:“现在我们的国家,需要大批司法干部,需要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事实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等。”


1982年2月4日,在华东政法学院首届研究生开学典礼上,徐盼秋阐述了法科研究生教育培养的重要意义:“学校目前急需补充教师。同时,也要派人出去深造。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研究生。你们毕业后,是国家第一批年轻的法学者。你们会比我们强,也可能会有几位同志在全国成为著名的法学家。”


作为华东政法学院的院长,徐盼秋对新时期政法教育所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异常敏感,有着高度的洞察力和远见卓识。1984年12月16日,在接受《民主与法制》记者凌河的采访时,徐盼秋说:现在的政法教学也面临挑战。一是知识老化,承袭的不少是经验型的纵向性知识;二是知识结构单一化。学经济法不懂会计、审计、统计;搞专利法,不晓得工业生产、造型设计ABC。多数学生,缺乏对国际社会的交往能力。现代电脑信息,在政法教学中更是一个“盲区”。因此,为了培养高层次的、真正适合我国社会迅速进步和发展的法律人才,我们必须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下功夫。


应该说,华东政法学院于1979年复校以后,在短短的3、4年时间内,就进入了正常的教学轨道,并培养出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杜志淳等一批高端法律人才,与徐盼秋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改革开放的胸怀,以及他在教学行政管理方面的全力投入分不开的。

 

徐盼秋与学生曹建明

三、在法律学术研究方面的业绩

作为一位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参加政法工作的老同志,徐盼秋不仅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也非常重视理论探索和学术研究。他的专著《什么是国家》,内容深入浅出,多次得到再版;由他主编的《上海棚户区的变迁》一书,详尽地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他于1954年发表的两篇文章:“什么是宪法”和“宪法和共同纲领的关系”,阐述了新中国宪法的性质和内容以及作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1956年发表的“科学的阶级性”和“在法学研究中贯彻‘百家争鸣’的精神”等文章,对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


徐盼秋:《什么是国家》,华东出版社出版


在上述学术成果中,1956年发表于《华东政法学报》第2期上的“在法学研究中贯彻‘百家争鸣’的精神”一文,尤为重要。徐盼秋在此文中,首先指出:虽然,法律科学和其他科学有所区别,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保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作用,规定人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必须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不准做,是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但是,法律科学的这种特点,并不等于在法律科学研究中,就不能或不需要贯彻‘百家争鸣’的精神了,恰恰相反,遵守法律与在法律科学研究中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并 不矛盾。


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是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我们遵守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而“百家争鸣”,就是为了繁荣学术、昌明科学,使学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主张在法律科学研究上‘百家争鸣’,并不是说可以允许否定国家的现行法律,可以不遵守法律。反之,我们说任何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也并不是说,在法律科学研究上不能‘百家争鸣’。”

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制还是不完备的。为了使它完备起来,我们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劳动,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并使之提高到法律科学的高度,用来指导国家的立法活动或者提供立法机关参考。因此,在法学上充分研究,贯彻“百家争鸣”,使我们的法律科学在一定时期之内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是完全必要的。有人问:如果作为一个科学家,他一方面遵守法律,一方面对一些法学的指导原理表示不同的见解,甚至提出反对的意见,是不是允许呢?我们认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立法指导原理提出探讨是完全可以的。因为经过争论,真理会显得更加明显。


此外,在法学研究上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的重要性,还在于国家的法律是比较稳定的,不可能经常修改。但是社会生活却是发展很快的,有时候简直就是一日千里。这样,法律的有些内容,常常有可能落在社会生活的后面而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这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任务,也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立法机关参考,以便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使法律更能反映实际,符合发展着的人民利益。


徐盼秋最后指出:在法学研究中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必须解放思想,不要设置研究的禁区不仅要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也要研究历史上的法制建设的经验,吸收其中优秀的养料,即使是被我们宣告废除了的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里面的一些内容也是可以进行学术研究,总结和整理,吸收有益的成分。其次必须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所区分,即在国家生活中、党的活动中,我们必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在学术研究中,却不能这样。因为在学术问题上,通常在许多场合,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如果片面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会抹杀少数人的正确的意见,使科学研究停止不前。再次,在法学研究中,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时,必须倡导良好的学风,鼓励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宽容的学术氛围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徐盼秋进一步焕发了学术研究的青春,他以解放思想为指针,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学术观点和建设性理论框架,在全国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在《法学》1981年的复刊号上,徐盼秋发表了一篇长文:“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性”。在文中,作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层一层地分析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客观规律的关系。

徐盼秋:《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性》


作者首先指出:“我们在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定义的这个经典论述时,往往记住了它的前半句,而忘记了它的后半句。即只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为既然是一种意志,就可以随心所欲;而忽略了任何一个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受客观经济条件所制约的,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更必须以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规律性为依据。片面地夸大意志的作用,不讲法学科学性的观点,曾经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过去,我们吃要人治不要法治,权大于法,以权乱法,以言代法等等错误思想的亏,真是够大的了。想立法就立法,想废法就废法,一直发展到十年浩劫那样的混乱局面,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作者认为:“利用客观规律来造福于国家和人民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光荣任务”。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者,一方面,我们承认事物的规律性决定于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内容和其所依赖的条件,既不能由人们的意志任意加以改变,也不能依人们的意志随意制造或者消灭;另一方面,我们又坚持人类必须而且能够认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不做客观规律的奴隶,而做客观规律的主人,不断地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转化。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研究法律关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作者强调“要利用客观规律,必须首先掌握客观规律。”


作者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反映客观规律,但是它并不等于客观规律。”“客观世界是不可穷尽的,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也永远没有完结。所以,人们只能随着对客观规律认识的发展,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者最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对客观规律的反映,比起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来,具有自己突出的特点,即社会主义法律对客观规律的反映不是以原理、定律等科学理论的形式,而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使其规范化;被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客观规律,由于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使它本来就具有的客观必然性更加强化,能够加速这种客观必然性的实现;法律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如果能够坚持以法治国,国家就会以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式获得迅速发展。


1984年12月,徐盼秋在面对新技术革命和信息化社会的挑战时,进一步阐述了他关于法律与新技术革命、信息化社会之间的依赖关系的深刻见解。徐盼秋认为: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冲击下,世界各国进入了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我们的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仅以电脑创作的音乐、诗歌、美术作品来说,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这些作品的创作权,属于计算机设计者,软件编制者还是使用人?电脑进入家庭,消费者根据电视信息,用家庭终端机发出订购商品信号,这种买卖合同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如果商品没有送来,算不算违约?徐盼秋指出,回答这种挑战,不是补一些立法漏洞,更不是一个办案手段问题,而是要掌握新知识,拥有信息资源

 

四、平反冤假错案,坚持司法公正

徐盼秋除了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之外,还全身心地投入到平反冤假错案的事业之中。作为华东政法学院的院长,本来平反冤假错案并不是徐盼秋的主要职责,但他怀着一颗对党的政法工作高度负责、对人民的身家性命全力维护的红心,为善良、无辜的受害人,尽心尽责地提供法律帮助,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就是盛振为案和凌宪扬案的平反。


盛振为(1900—1997),上海人,1918—1924年,先后毕业于东吴大学的文学院和法学院,获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求学期间加入基督教。完成东吴学业后,旋赴卫理公会发源地——美国西北大学留学深造,师从世界最著名的证据法学家、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主攻证据法学。1927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返国后,继金兰和刘伯穆两位美国著名法学家之后出任第三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兼刑法教授。1940年继吴经熊博士之后任院长,前后长达20余年,是东吴辉煌时期任职最长的法学教育家。


盛振为

上海解放前夕,盛振为本来是可以去台湾或者美国的,但在宋庆龄的力劝(“新中国需要你培养很多法律人才”) 之下,盛振为欣然从命,留了下来。解放后,盛振为一如既往,忠于职守。然而不幸的是,1950年3月某日。警察在深夜翻越昆山路146号东吴校舍后墙,闯入盛宅,突然袭击,将宋庆龄女士特意挽留下来的东吴法学院院长盛振为秘密逮捕。当盛戴着手铐披着大衣走出校门时,连门卫都没有发觉。


盛振为被控的“罪名”是“国民党特务,曾经向当局提供黑名单、镇压进步学生”。在控告书上签字的是东吴学生中共地下党支书某某某。1947年5月,中共地下党组织了“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学生运动,当局逮捕了一些所谓“职业学生”。此事发生在某某某1948年考入东吴法学院之前,她并非当时的参与者和目击者,一切信息均系由他人转告而知。解放后,某某某向上海有关部门控告盛振为的罪名,其惟一依据竟是当时院方说明某些学生被捕的布告上,盖有院长盛振为的印鉴。所谓“向当局提供黑名单,镇压进步学生”一事的任何人证、物证,书证等一概阙如。此时,公安部门未经调查取证,司法部门未经开庭审理,而且对被告人的无罪陈述,根本不予理会,仅凭某某某的一纸控告和一张例行的院长布告,就秘密审决,按反革命罪判处盛振为有期徒刑10年。


1980年,在胡耀邦直接主持下,全国大力开展平反冤假错案的复查工作。作为华东政法学院复校后的首任院长,徐盼秋这位一向敢于伸张正义,反对迫害无辜的老政法战士,被上海市领导选定,负责主管上海市法律界的相关调研工作。据东吴法学院毕业的聂昌颐硕士介绍,那时他受聘于华政编译室。由他翻译《英美刑法要则》,故常去苏州请盛振为老师校正。聂遂向徐院长汇报了盛老的冤情以及有校友为他平反而四处奔走,但尚无结果的情况。盛老本人意欲来沪,向徐院长面陈实况,徐院长表示盛老年长,应由他登门造访,遂去盛老在苏州的陋室会晤。面谈两小时余,了解了案情的缘由以及查明真相的线索。


徐盼秋就专程去找苏州市委第一书记梅村,商量如何处理盛老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生活安排。梅村说已安排盛老任苏州市政协委员,但盛老的案子发生在上海,最好找上海有关部门复查。徐院长旋即找上海市委统战部部长张承宗汇报,部长同意要求上海市法院复查盛案。经查盛老在主持东吴法学院期间,从未参加过国民党,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曾充当过“国民党特务”,更未“向当局提供黑名单,镇压进步学生”。恰恰相反,1947年5月学运后,他曾出席过淞沪警备司令部召集的高校领导人会议。会上警方提出要逮捕一批列入黑名单的“职业学生”。盛老当即拍案而起,反对此举。他说“你们有本事去打共产党军队,凭什么要逮捕手无寸铁的学生”。有关此事的具体情况,当时沪上报刊曾有报导,经查属实。


至于控告书上提出的唯一依据,即院方公布的那张布告,盖上院长盛振为的印鉴是当时各校例行的做法,不足为凭;这既不能证明“当局逮捕学生的行为是盛振为提供黑名单的结果,更不能证明盛振为就是“国民党特务”。正因为如此,上海市法院复查盛案的结论,确认当事人无罪,决定撤销原判,予以平反。盛老1950年蒙冤入狱,1980年平反,受害长达三十年之久,且殃及全家。幸而盛老长寿,在有生之年,终于盼来了沉冤昭雪之日。

晚年盛振为


在帮助盛老平反后,徐盼秋又继续落实政策,解决盛老的善后问题:将户口从苏州迁回上海老宅,说服其家人接受父亲归来;聘请盛老担任华东政法学院顾问,从而解决其工资和公费医疗保障。当时华政延聘的一批老法学专家,大都年届80岁高龄。故在上报的一批材料中,学校让年龄一栏空白,审批下来后再行补上,以免横生枝节,徐盼秋以及当时的校领导真可谓用心良苦。此事顺利办成,包括盛老在内的一批老法学家在历尽磨难饱经忧患的人祸之后,终于获得发挥余热的机会和安度晚年的保障。


《民主与法制》当时曾对上述事情予以报道,其中提及“一时流传甚广,感人肺腑的,则是‘盛振为出山的佳话’。东吴法学院院长,经过三十年蒙冤沉沦之后,终于以耄耋之年,重返法门,千里之外,盛老的东吴学生,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大法官倪征日奥,远赴海牙之前,喜闻此讯,向老师发来‘感激、欣慰、鼓舞’的贺电,港、台、海外,消息在东吴校友间不胫而走……”。徐盼秋对此深有感触地说:“千金易得,人才难求,这方面我们有教训”。他反复强调:“老专家们几十年来,在历次运动中屡遭劫难,日久见人心啊!”他特别谈到“盛老先生就是有人邀他去台湾,封他为司法部长,他不干,留下来的呀!”他激动地说:“现在老先生们年事虽高,雄心犹在,发挥他们最后五分钟的余热,我们要为他们创造条件,我们要向他们负责!”


对另一位上海著名人士、原沪江大学校长凌宪扬教授,徐盼秋也是不遗余力、冲破各种阻力,全力帮助予以平反。徐盼秋的道德人格、品行操守、博大胸怀,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原载江平主编:《20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法学卷),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