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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可以向村集体以外人员出售宅基地房屋吗?

云南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5-28 20:46

正文


向村集体以外人员出售宅基地房屋
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近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相关案件
一起来看看
↓↓↓


A村的罗某将其位于本村的房屋以259600元的价格卖给B村的蒋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蒋某全额支付购房款。蒋某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买卖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罗某退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蒋某系不同村人,不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双方以买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


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罗某退还蒋某购房款。庭后双方纷纷表示,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不仅解决了纠纷,还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以后一定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法官提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房地一体”原则,转让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需慎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房屋的行为被认定无效,产生的损失将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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